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協議書應當包括哪些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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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協議書應當包括哪些條款?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協議書應當包括哪些條款?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協議書應當寫明下列條款:

其一、公司名稱。

其二、公司的經營範圍及場所。

其三、公司股東的情況。

其四、註冊資本。

其五、出資情況。

其六、出資期限。

其七、轉讓出資以及變更出資的相關規定。

其八、公司的組織管理體制。

其九、公司的財務管理體制。

其十、公司股東的權利義務

其十一、違約責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如果是各方自願訂立的股東協議書,並且協議書的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的,則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訂立協議書,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從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雙方協議所承擔的責任固定下來。作為一種能夠明確彼此權利與義務、具有約束力的憑證性文書,協議書對當事人雙方(或多方)都具有制約性,它能監督雙方信守諾言、約束輕率反悔行為,它的作用,與合同基本相同。

三、公司協議與公司章程的區別

公司章程和股東協議兩者之間畢竟在法律性質上、效力範圍上、修改程序上等有根本的區別:

1、從法律性質上講,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必備性法律文件,缺少公司章程則公司不能成立;股東協議並非公司設立的必備性法律文件,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有股東協議,其他的公司均不要求股東協議是必備的法律文件。

2、從效力範圍上講,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不僅對公司本身、全體股東有約束力,同時,還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同樣具有約束力。根據合同法規定的相對性原理,股東協議僅對在該協議上簽字的股東具有約束力,根本不能約束公司本身,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更是無約束力。

3、從修改程序上講,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除第一次制定公司章程時要求一致同意外,在公司成立後,修改公司章程,並不要求全體股東一致同意,而是依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多數決原則”來制定和修改的,只要修改符合章程的約定,對少數不同意的股東也同樣具有約束力。股東協議只能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股東協議的制定和修改必須是全體股東完全一致同意才可以,否則,就是無效的。在此,需要提醒的是,當股東出現出資責公司章程與公司設立協議有以下幾個方面的不同:

(1)在我國,法律對公司設立過程中設立協議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因公司的組織形式的差異而有所不同。在設立協議方面,我國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區別對待,對有限責任公司放鬆國家干預、對股份有限公司強化國家干預。而公司章程則是必備性文件,任何公司成立都必須以提交章程為法定要件。

(2)性質不同

設立協議一般是不要式法律文件,作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主要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形成,其內容更多地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和要求,就設立協之而言,需要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規則;而公司章程則是要式法律文件,公司法對章程的內容有明確規定,公司章程必須按公司法的規定製定。

(3)公司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的效力也不同

從效力的範圍來看,由合同或協議的相對性決定,設立協議既由全體發起人訂立,調整的是發起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而只在發起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而公司章程調整的則是所有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公司的管理機構與公司之間等的法律關係,其中股東都受章程的約束。

從效力的期間來看,設立協議調整的是公司設立過程的法律關係,因而它的效力期間是從設立行為開始到設立過程終止,公司的成立即意味着設立協議因履行終止;而公司章程的效力則及於公司成立後及其存續期間,直至公司完全終止。

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協議書實質上作為合同的一種類型,需要包括合同成立的必備條款。具體需要包括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公司的註冊資金、公司的經營地址與經營範圍、公司的出資期限、公司的出資方式、股東的權利義務、公司的相關體制等條款。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股東協議有效,股東協議不同於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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