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清查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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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產清查是如何規定的?

財產清查是如何規定的?

(1)產生原因

(一)造成賬實不符的原因:

1、在收發財產物資時,由於計量、檢驗不準確而發生品種、數量或質量上的差錯;

2、賬務處理中出現漏記、重記、錯記或計算上的錯誤;

3、財產物資在保管過程中發生自然損耗;

4、未達賬項;

5、由於管理不善、工作人員失職,以及不法分子的營私舞弊、貪污失職;

6、發生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導致財產物資毀損。

(二)適當運用財產清查方法具有重要意義:

1、通過財產清查,可以查明各項財產物資的實有數量,確定實有數量與賬面數量之間的差異,查明原因和責任,以便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差異,改進工作,從而保證賬實相符,提高會計資料的準確性;

2、通過財產清查,可以查明各項財產物資的保管情況是否良好,有無因管理不善,造成黴爛、變質、損失浪費,或者被非法挪用、貪污盜竊的情況,以便採取有效措施,改善管理,切實保障各項財產物資的安全完整;

3、通過財產清查,可以查明各項財產物資的庫存和使用情況,合理安排生產經營活動,充分利用各項財產物資,加速資金週轉,提高資金使用效果。

(2)分類

財產清查可以按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被清查的對象和範圍,可以分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按清查的時間,可以分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一)全面清查

全面清查是對屬於本單位或存放在本單位的全部財產物資進行的清查。需要進行全面清查的情況通常主要有:年終決算之前;單位撤銷、合併或改變隸屬關係前;中外合資、國內合資前;企業股份制改制前;開展全面的資產評估、清產核資前;單位主要領導調離工作前等。

(二)局部清查

局部清查是根據需要對部分財產物資進行盤點與核對。局部清查一般包括下列清查內容(流動性較強的資產):現金應每日清點一次,銀行存款每月至少同銀行核對一次,債權債務每年至少核對一至兩次,各項存貨應有計劃、有重點地抽查,貴重物品每月清查一次等。

(三)定期清查

定期清查一般在期末進行,它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四)不定期清查

不定期清查一般是局部清查,如:

(1)更換出納員時,對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所進行的清查;

(2)更換倉庫保管員時,對其所保管的財產進行清查;

(3)發生自然災害或意外時所進行的清查等;其目的在於查明情況、分清責任。

綜上所述,在辦理離婚案件、財產分配、遺囑分配等問題時,都會涉及到與財產有關的分配問題,那麼財產的清算就相當的重要了,因為財產不那麼明瞭、存在有形或者無形的財產,那麼就需要相關單位進行財產的清查,通過財產的清查,可以全面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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