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資本和公司破產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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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註冊資本和公司破產的規定是什麼?

註冊資本和公司破產的規定是什麼?

註冊資本和公司破產的規定是公司破產後與公司的註冊資金是有關係的,公司的註冊資金是屬於公司的資產,如果股東不如實出資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的責任。

二、破產清算法律規定

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

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主管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

《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破產概念專指破產清算制度,即對債務人宣告破產、清算還債的法律制度。

要將公司的普通清算和破產清算區別開,它們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只規範普通清算。

繼《企業破產法》和《公司法》之後,最高人民法院於2002年7月發佈了《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破產規定》)。由於破產清算會計原理與常規會計原理大不相同,因此,破產清算的會計核算方法必然與常規會計核算不同。國家有關破產清算會計核算目前還沒有相關的會計準則,主要有1997年財政部制定的《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簡稱《暫行規定》)。然而在目前會計實務中尚存在一些問題有待於解決。

對於一個公司來説,如果長期的資不抵債的狀況之下就可以申請破產,破產完畢之後他會對於債權債務做出一個全面的清理,然後做出具體的處理。如果説存在着註冊資金繳納不到位的情況之下,股東需要對此承擔一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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