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予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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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結婚必須雙方自願。不能受任何一方或者第三方的干涉。一般在辦理結婚登記時,都會詢問是否自願,因此在非自願下是不能登記的。

哪些情形不予結婚登記

其次,需要滿足結婚法定年齡。《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對年齡有明確限制。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有些地區按照習俗在達到法定婚齡前辦理結婚儀式的,不是合法的婚姻關係,需要在雙方都滿足法定婚齡後補辦結婚證。


第三,考慮到婚後生活以及對孩子的影響。對於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不能結婚的。生理上認為,直系血親和3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的結合,會影響下一代的成長。


最後,患有醫學上不應結婚的疾病也不能登記結婚,比如性病,梅毒和嚴重的遺傳性精神病,當然,如果患病期間登記結婚的,但結婚後治癒的,就屬於有效的婚姻關係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條

不予結婚情形,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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