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人與個人資產是怎樣區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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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與個人資產怎樣區分

新公司法人與個人資產是怎樣區分的?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財產是指公司的運營資產,不屬於企業法人個人擁有,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的財產是股東的出資,屬於公司所有,公司法人代表的財產是其自己的財產,如果公司註冊資本虛假,那麼由工商管理部門進行處罰,要求其在一定時間內補足相應款項。強制執行要們查封,扣押,要麼直接從賬户劃撥。不存在跨區域問題,執行的裁定到那都有效。如果資金不夠,還可以拍賣公司所有的財產,但是不能讓股東出錢,股東只在出資額範圍內承擔責任

企業家和企業財產混同,股東在公司法上的對外承擔連帶責任。

依據《公司法》的規定,通常公司在對外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務,公司要以公司全部財產對外清償,公司股東僅在出資額範圍內承擔有限責任。即公司的債權人只能起訴公司要求其償還債務,公司如果資不抵債,即使進入破產程序,也不能因為公司的債務而起訴公司股東,要求其償還公司債務

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正是阻止公司債權人起訴自己要求承擔公司債務的防火牆!

但在實踐中,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和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的現象也迅速蔓延,有的股東濫用權利,採用轉移公司財產、將公司財產與本人財產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以用於履行債務的財產大量減少,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股東濫用有限責任主要表現為過度操縱,又稱不當控制。股東利用自己對公司的絕對控制優勢,以公司名義承擔其未受益的債務,隨意挪用公司的財產,或讓公司為其個人貸款提供擔保,使其負擔與其經營無關的巨大風險,甚至以公司名義從事非法活動。公司在股東的過度操縱下,實際上喪失了獨立的法人人格。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在公司法中,對於法人的資產以及個人資產是要區分的,公司法人的財產是屬於獨立的法人財產,而公司財產是由股東投資的,所以法人財產不能代表公司的財產。並且在註冊公司的時候,如果註冊資金存在假資金注入的話,那麼處罰金也是從法人的賬户中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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