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組成員更換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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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產清算組成員更換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九條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公司股東、董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更換清算組成員:
(二)喪失執業能力或者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二、清算組的職責是什麼?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税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税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三、破產清算流程是什麼?
1、成立清算組;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
3、破產財產分配;
4、清算終結;
5、註銷登記。
四、企業破產債務清償順序是怎麼規定的?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五、企業申請破產的條件是什麼?
1、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2、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在企業破產清算時,清算組的職責是有法可依的,一般情況下清算組的成員是由公司的股東會或董事會指定的,如果在清算過程中有惡意轉移財產這種損害債權人合法利益的行為,那麼當事人對公司的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