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能否提起公司解散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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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4)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司法解釋二》第一條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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