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資後轉出算抽逃出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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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資後轉出只要程序不合法可以算抽逃出資;抽逃出資罪,是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驗資後轉出算抽逃出資嗎?

抽逃出資犯罪構成要件有:

1、客體要件

犯罪客體。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國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債權人、其他發起人、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不論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登記註冊前,都要按照公司章程所規定的註冊資本,如實繳納出資,既不能虛假出資,也不能隨意地抽回出資。否則,違反了法律關於公司設立的規定,對於引發比較嚴重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必須依法懲處。

2、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所謂公司發起人是指依法創立籌辦股份有限公司事務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是不確定的社會公眾,不僅人數多,且相互間關係非常鬆散,並有隨股票轉讓的可變性,所以,創設股份有限公司時,不可能存在全體股東共同協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必須有一些人或單位依照法律的規定,籌辦創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項事務,如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省政府報批、制訂公司章程、舉行創立大會、公告招股説明書、簽訂承銷協議等等。這些人和單位就是公司發起人。

3、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故意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對於由於某種過失造成虛假出資的,不應作為犯罪處理。例如對非貨幣出資的評估出現一些誤差造成的虛假出資等。這是因為貨幣以外的財產價值不能自我表現,且經常在變動中,有些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本身的使用價值和經濟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由於種種原因造成評估誤差較難避免,只要不是故意的,都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驗資後對於所存在的驗資金額是不能馬上取出來的,一般只有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走,並在銀行設立了專門的賬户才能算是合法的,如果在驗資之後馬上取出就算是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這樣就可以被認定為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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