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務糾紛股東需要承擔的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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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債務糾紛股東需要承擔的後果是什麼?

公司債務糾紛股東需要承擔的後果是什麼?

公司債務糾紛股東需要承擔的後果是:補足需要預定投資的資金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或者連帶的債務責任等。在有限公司中,股東一旦完成了出資義務,那麼公司的債務就應當由公司獨立承擔,股東只以自己認繳的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但在一些情況下,有限公司股東也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二、股東在公司債務中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1、公司註冊資金不到位,出資不足的(虛假出資)、虛報註冊資本,如果實際到位的註冊資金沒有達到公司註冊資金的最低標準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生產的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實際到位的註冊資金達到了公司註冊資金的最低要求,股東對差額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2、股東抽逃公司資產,導致公司履約能力不足的,應在抽逃公司資產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公司的實質股東僅一人,其餘股東僅為名義股東或者虛擬股東的,公司的實質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名義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4、名為有限責任公司實為自然人的獨資企業,企業主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因股權轉讓導致股東為一人,在6個月內既未吸納新股東,又未進行企業性質變更登記的,該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與其股東或者該公司與他公司難以區分,控制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公司的利益與股東的收益不加區分,致使雙方財務賬目嚴重不清的

(2)公司與股東的資金混同,並持續地使用同一賬户的

(3)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業務持續地混同,具體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受同一控制股東支配或者操縱的。

控制股東是指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並能對公司的主要決策活動施加影響的股東;控制股東可以是持多數股的股東,但不限於持多數股的股東

6、股東資產與公司資產混同、股東業務與公司業務混同的(關聯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東所吸收而不再獨立,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股東在一家公司的經營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説公司的利益與股東的利益是息息相關的,公司效益好時股東獲得收益,但是在公司陷入債務糾紛的時候股東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幫助公司度過債務危機,這是我國法律對股東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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