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轉移財產至個人名下涉嫌什麼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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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股東轉移財產至個人名下涉嫌什麼罪名?

公司股東轉移財產至個人名下涉嫌什麼罪名

公司股東轉移財產至個人名下涉嫌挪用資金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抽逃出資罪與挪用資金罪的區別

(1)在主體方面,本罪主體為公司發起人、股東;而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範圍較前者要廣。

(2)在主觀方面,二者同為直接故意,但挪用資金罪有非法暫時取得本單位資金使用權的目的,而本罪無此目的。

(3)在客體方面,兩罪同樣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權,但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的註冊資本,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是本單位的資金,包括流動資金、固定資金。

(4)在客觀方面,本罪表現為行為人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而挪用資金罪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款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司法實踐中有少部分人認為股東將公司財產轉移到個人名下的話,應該是構成抽逃出資罪,實際上不是的,抽逃出資罪和挪用資金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上是不一樣的。如果是抽逃出資,那股東本人轉移的資產是當時自己的出資額,而不是公司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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