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公司訴訟被告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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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散公司訴訟被告規定是什麼?

解散公司訴訟被告規定是什麼?

解散公司訴訟被告規定是以公司為被告。鑑於解散公司訴訟案件性質上屬於變更之訴,系變更股東和公司之間的出資與被出資的法律關係,屬有關公司組織方面的訴訟,因此,股東請求解散公司訴訟的被告應當是公司。股東之間關於出資設立公司的協議隨着公司的成立已經履行完畢,不存在解除設立協議的問題,因此其他股東不應作為解散公司訴訟案件的被告。考慮到解散公司訴訟案件,一是可能影響到其他公司股東的利益,二是基於有關調解工作尚需其他股東參與訴訟,因此,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時應當告知其他股東,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其他股東可以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在司法實踐中我們發現,有相當數量的公司解散後應當清算而不清算,甚至故意借解散之機逃廢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並危害社會經濟秩序。對清算義務人及其怠於履行清算義務民事責任的界定,旨在強化清算義務人依法清算的法律責任,建立一個健康、有序的法人退出機制。

二、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公司解散的原因通常可以分為三大類,一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二是強制解散的原因、三是股東請求解散,下面是對這三種公司解散原因的具體介紹。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類:一類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類是強制解散的原因;一類是股東請求解散。

1、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現瞭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但在此種情形下,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繼續存在,並不意味着公司必須解散。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強制解散的原因

強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於某種情況的出現,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規定強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機關決定。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解散的決定,該國有獨資公司應即解散。

(2)責令關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主管機關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

(3)被吊銷營業執照。

3、請求解散的原因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當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要解散公司的話,那麼是可以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的,但是在這裏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必須要找準訴訟的主體,也就是原告和被告的主體地位不能夠認錯,否則的話,很有可能會被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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