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各協議中的出資額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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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各協議中的出資額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各協議中的出資額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出資義務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新《公司法》,出資金額可以由股東(發起人)自行決定。於是有觀點認為,股東(發起人)可隨意認繳註冊資本並無限期不履行出資義務。其實,即便是按照修訂後的《公司法》,股東(發起人)仍舊是在認繳出資的範圍內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認繳出資的範圍仍舊是決定股東(發起人)承擔責任範圍的決定因素。而且,可自行約定出資期限也並非意味着可無期限不履行出資義務。出資期限可約定並非意味着長期不履行出資義務無需承擔責任。即便不存在法定出資期限的強制,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發起人)仍舊有權要求該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發起人)承擔出資義務。

二、公司的出資方式

新《公司法》將出資方式分為貨幣出資和非貨幣(現物)出資兩種方式。

(一)貨幣出資

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

《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註冊資本中以貨幣出資的,股東應當將其認繳的出資足額存入新設立公司所在地銀行的“專用帳户”。公司成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專用帳户”內的資金。

“專用帳户”的開立、撤銷及該帳户資金的劃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非貨幣(現物)出資

對於非貨幣(現物)出資的比例,我國新《公司法》未作明確規定,但從《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可推出非貨幣(現物)出資的比例可以不超過百分之七十。

1、實物

對於實物出資,我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規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註冊資本中以實物出資的,公司章程應當就實物轉移的方式、期限等做出規定。實物中須辦理過户手續的,公司應當於成立後半年內辦理過户手續,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可見,我國對於實物出資要求一次全部付清並辦理實物出資的轉移手續。

2、知識產權

可見,知識產權涉及的內容極為廣泛,而且隨着科技的不斷髮展,知識產權的涵蓋範圍必將日益擴大。對於股東出資的知識產權應當依法評估作價。

3、土地使用權

我國新《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在我國的公司內部的經營管理的規定中,在出資方式上,大部分股東還是會選擇貨幣出資的形式。我國的法律法規對股東出資額以及出資時間都有具體的規定,新公司法則將公司的註冊流程作了簡化,在出資額以及出資時間上也放鬆了要求,只要公司章程中對此作出約定,法律不再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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