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關於虛假出資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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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司如果有出資的話,那麼行為人是可以在公司中佔有相應的股份的。並且,生活中各位股東的出資方式也是比較多的,除了大家常見的現金出資的方法以外,如今還包括通過產權、土地使用權等方式出資,這在一定程度上也為一些心術不正的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公司法關於虛假出資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關於虛假出資的規定是什麼

一、公司法關於虛假出資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對虛假出資的法律責任

《公司法》第二百條規定: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虛假出資行為的主體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和股東。

虛假出資行為的表現形式為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

虛假出資行為的法律責任為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假出資的處以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二、虛假出資是什麼?

虛假出資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未轉移財產權,主要目的是為了吸引其他發起人或股東的投資,即欺騙的是其他發起人和股東。

公司的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發起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户;以實物、工業產權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常見表現

1、利用估價不當的方法虛假出資。在我國,出資方式除了貨幣之外,還有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方式。而後幾種出資方式,由於不是貨幣形式,是需要估價的。往往授意估價機構高估價格,以達到需要虛假出資的目的。

2、利用虛假驗資的方式虛假出資。由於驗資是由中介機構實施的,投資人往往通過中介機構出具的虛假的驗資報告來達到虛假出資的目的。

3、抽逃出資。投資人在利用向他人借貸、租賃的財產和設備等方式出齊註冊資本,公司成立之後,則以各種名義抽走資金,使公司成為買空賣空的皮包公司。

三、虛假出資怎麼辦

1、虛假出資股東需要承擔內部責任(對公司和其他股東的違約責任)

(1)有限公司成立前,股東之間的出資協議對簽訂股東具有合同約束力,違反該出資協議而未繳納或足額繳納出資的,即構成違約,應繼續履行出資義務或承擔解除出資合同、公司不能成立的法律責任。

(2)有限公司成立後,股東即受公司章程的約束,公司章程亦具有契約性質,約束全體股東和公司本身的行為,其中,章程中出資部分的記載即為股東對出資的承諾《公司法》28條即規定了有限公司股東違反公司章程而未足額出資對公司承擔出資填補責任,對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即已足額出資的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後,可以違約為由向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

2、虛假出資股東需要承擔外部責任(對公司債權人的責任)

(1)各股東實繳的註冊資本之和未達法定最低限額時,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股東不受有限責任的保護,依《公司法》31條之規定,各股東無論自己是否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均對公司債權人承擔互負連帶責任,股東之間視為合夥關係。

(2)各股東實繳出資之和未達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但已達到法定最低限額的,公司具備了獨立法人人格,股東亦受到有限責任的保護,虛假出資的股東應在實繳資本與應繳資本的差額內向公司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已經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不能清償的範圍內向債權人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3)在數個股東均存在虛假出資但未導致公司註冊資本低於法定最低限額的情形下,各出資未到位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按其實際出資額與應出資額的差額分擔責任。

(4)《公司法》3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中規定,如果行為人虛假出資的話,會對行為人進行相應的罰款,罰款標準為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除此以外,還需要承擔對其他股東和公司的違約責任。虛假出資其實在道德和法律上都是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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