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違法清算股東承擔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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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當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如果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申請人可申請變更、追加公司的股東、書面承諾對被執行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第三人等責任主體為被執行人;而對於公司股東等清算義務人應承擔的怠於清算的法律責任,則不能直接在執行程序中予以追加,而應通過訴訟途徑另行解決。當然,強制清算也並非股東等承擔連帶責任的前置程序,如經審查可確定公司已無法清算,可以直接提起訴訟要求股東等清算義務人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違法清算股東承擔責任嗎?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應當依法在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履行清算義務。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不能以其不是實際控制人或者未實際參加公司經營管理為由,免除清算義務。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公司的清算義務人,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時,股東的清算義務之一即保證會計賬簿完整並向破產管理人提交。

即使股東在公司正常經營過程中未能具體經手保管財務賬簿,仍然負有在破產清算程序中保證公司會計賬簿完整,並向破產管理人移交賬簿的清算義務。如果股東未能全面履行該清算義務,其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如果股東出資不足的,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界定及股東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出資義務】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公司的設立數量也是在不斷的上升的,我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所以股東完全出資責任的,公司清算時,不承擔公司債務。如果出資不實的,此時是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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