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清算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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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序是:

公司破產清算流程是什麼

1、成立清算組。

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股東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更換清算組成員:

(1) 有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行為;

(2) 喪失執業能力或者民事行為能力;

(3) 有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

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彙報工作;

3、破產財產分配。

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清算組分配破產財產前,首先應撥付清算費用,包括:

1) 破產財產管理、變賣、分配所需的費用;

2) 破產案件訴訟費;

3) 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以下順序清償:

1) 破產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2) 破產企業拖欠税款;

3) 破產債權。

4、清算終結。

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彙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並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5、註銷登記。

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原公司登記。

公司破產清算的流程以及詳細步驟是,法院應該在宣告了債務企業在破產之日起的15日以內成立好專業的清算組,然後進行接管破產了的企業。而對於清算組的組成一般是由法院從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政府的有關部門、專業人員中來進行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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