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非破產清算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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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破產清算操作流程

公司非破產清算操作流程

公司因非破產清算(是指公司自願解散和被責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公司不論是何性質的清算,均應依下列步驟展開:

1、成立清算組。按《公司法》規定,自願解散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應當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應當由股東大會確定,如果是強制解散,清算組則應由主管機關從股東、有關機關及其專業人員中指定。

2、展開清算工作。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開展以下業務:

(1)、接管公司財產;

(2)、了結公司未了業務;

(3)、收取債權、清理債務;

(4)、分配剩餘財產;

(5)、註銷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3、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申報債權的時間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不同,要求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並且要求在60日內至少在報紙上至少公佈三次以上,未接到通知書的,在第一次公告發布之日起45日內申報債權。

4、提出清算方案。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擬定提出清算方案,報股東會討論通知或者主管機關確認。清算方案的主要內容有:

(1)、清算費用;

(2)、應支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

(3)、應繳納的税款;

(4)、清償公司債務;

(5)、分配剩餘財產,清算組在支付了上述幾項費用,如果仍有剩餘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再次分配(股份公司按股權分配);

(6)、終結清算工作。清算組在終結分配後,應制度清算終結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認可,後申請註銷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清算組織

清算組織也稱清算機構,是清算事務的執行人。

1、清算組織的成立和組成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公司除因合併或者分立而自然解散外,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2、清算組織的職權和職責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税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税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為了約束清算組成員的行為,各國法律均對清算組織的成員設定了忠實義務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 "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

第二百零七條規定: " 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佔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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