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組成員有什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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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算組成員有什麼要求?

清算組成員有什麼要求?

不同形式的公司清算組的資格要求不同,所以組成有所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立法對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清算規定得較為籠統。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對於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的,至於法院可以指定什麼樣的人作為清算人,即清算人的資格問題,該法未作規定。一般可以指定註冊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員作為清算人。

公司在清算過程中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義參加訴訟;如果尚未成立清算組的,則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義參加訴訟。

公司清算方案的確定有兩種情況:

公司自行清算的,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確認;

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由法院確認。只有經過確認的清算方案清算組才能執行。

二、清算組成員可以更換嗎?

法院指定的清算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股東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更換清算組成員:

有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行為;

喪失執業能力或者民事行為能力;

有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清算組法律定位

若要對破產企業清算組準確進行法律定位,必須對破產企業清算組成立的特殊時間和條件、特殊職責或功能、特殊人員組成等方面進行必要的分析。下面就從破產企業清算組這幾方面的特殊性分別展開敍述。

破產企業清算組成立的時間和條件具有特殊性

按照我國當前《破產法》 [2]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而嚴重資不抵債後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破產;企業的債權人也可以向債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破產清算的償債程序。人民法院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便可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可見,與非破產企業清算組織不同的是,破產企業清算組成立的時間和條件具有如下特殊性:

1、破產企業清算組是在企業已經嚴重資不抵債進入破產程序後成立的;非破產企業清算組織是在企業出現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且在企業資產足以償還其債務的前提下成立的。當然,若通過清算程序,發現企業已實際資不抵債時,企業可宣佈進入破產清算程序,重新成立清算組織。

2、破產企業清算組是在企業進入破產宣告階段後成立的;非破產企業清算組織則由企業根據其具體情況可隨時成立。

3、破產企業清算組是由人民法院來組織成立的;非破產企業清算組織則是由企業的投資人、股東或上級主管部門來組織成立的,一般由企業內部機構或委託中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清算人員因為業務關係而相互配合,其作為獨立機構的特性不像破產企業清算組那樣明顯。

破產企業清算組的職責或功能具有特殊性

依據《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破產企業清算組的主要職責是:

1、接管破產企業。向破產企業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員接收原登記造冊的資產明細表、有形資產清冊,接管所有財產、帳冊、文書檔案、印章、證照和有關資料。破產宣告前成立企業監管組的,由企業監管組和企業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組進行移交;

2、清理破產企業財產,編制財產明細表和資產負債表,編制債權債務清冊,組織破產財產的評估、拍賣、變現;

3、回收破產企業的財產,向破產企業的債務人、財產持有人依法行使財產權利;

4、管理、處分破產財產,決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範圍內進行經營活動。確認別除權、抵銷權、取回權;

5、進行破產財產的委託評估、拍賣及其他變現工作;

6、 依法提出並執行破產財產處理和分配方案;

7、提交清算報告;

8、代表破產企業參加訴訟和仲裁活動;

9、辦理企業註銷登記等破產終結事宜;

10、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項。可見,企業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後,其對外代表機關(一般為法定代表人)和內部執行機關(一般為董事會、總經理和各業務科室)依法已不能再繼續履行企業正常管理職責,其代表機關和執行機關的職責由清算組接管後代為履行。

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對於公司的破產清算是有非常明確的要求的,首先就是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來成立清算組,當然了,清算組的成員也是有非常明確的要求的,比如説是公司的股東或者是股東會確定的相關人員擔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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