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清算破產程序中的作用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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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從設立到註銷是一個健康的發展歷程,但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遇到資金週轉困難,經營不良等事項,而該情況導致的最壞結果便是企業破產清算。企業清算破產程序是一個較為複雜的過程,其中法院在該過程中起到關鍵作用,而法院清算破產程序中的作用到底是怎樣的,本站將在下文中進行詳細描述,請您往下閲讀。

法院在清算破產程序中的作用是什麼?

一、通知公告作用

根據《破產法》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二、變價和分配作用

根據《破產法》規定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管理人應當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破產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應當通過拍賣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破產企業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變價出售。企業變價出售時,可以將其中的無形資產和其他財產單獨變價出售。

按照國家規定不能拍賣或者限制轉讓的財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處理。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破產財產的分配應當以貨幣分配方式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參加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人名稱或者姓名、住所;

參加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額;

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數額;

破產財產分配的順序、比例及數額;

實施破產財產分配的方法。

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後,由管理人將該方案提請人民法院裁定認可。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後,由管理人執行。

對於附生效條件或者解除條件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

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提存的分配額,在最後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成就的,應當分配給其他債權人;在最後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未成就的,應當交付給債權人。

債權人未受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管理人應當提存。債權人自最後分配公告之日起滿二個月仍不領取的,視為放棄受領分配的權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破產財產分配時,對於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二年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三、宣告破產程序的終結

根據《破產法規定》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管理人在最後分配完結後,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並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管理人於辦理註銷登記完畢的次日終止執行職務。但是,存在訴訟或者仲裁未決情況的除外。

人民法院在企業破產清算的程序中有重要作用,若當事人涉及到處理或需要參與到破產清算程序中,一定要將本文所述法院清算破產程序的作用詳細研讀,找到法院應盡的職責,並就相關事宜向法院進行申請,或配合法院來進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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