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債權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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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產債權申請的材料:

破產清算債權確認

1、 提供最新通過審驗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以備人民法院核實該企業的法人地位是否存在,檢查證實其代理權限(公民個人應出具其有效的個人身份證件)

2、 提供債權人詳細的名稱、姓名、地址、聯繫方式;

3、 債權申請權申報書,要寫清申報的債權的具體內容、性質、項目、要求、有無擔保;

4、 債權成立的相關證據、時間,是否超過規定的時效;

5、 宣告債務人破產進入破產還債程序的人民法院制發的民事裁定書、通知書;

6、 債權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7、 債權人委託代理人簽發的委託書(在債權人不能親自前來的情況下);

8、 民事裁定書、通知書送達回證。主要用於法院確認送達的具體時間,查證債權人是否在規定的期間履行了申報債權的法律行為,確定逾期申報的法律責任。該回證應在債權人申報債權時由人民法院提供給債權人。

二.破產清算債權確認如下:

破產債權,除去行使別除權和抵消權之場合,經過申報、調查、確定以後,就可以接受清償。在我國,破產債權僅指在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對破產人發生的,經依法申報確認,並得由破產財產中獲得公平清償的可強制執行的財產請求權。債權的確定,是指債權人會議經審查認可的債務人的債務確實存在,債權人的債權確實存在的認可。

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組申請申報的債權,不是債權的確認。確認債權,是債權人會議的職責權限,只有經債權人會議審查確認的債權,才能發生債權申報的最終效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會議的職權之一是審查有關債權的證明材料,確認債權有無財產擔保及其數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二條“債權人會議一般包括以下內容”,第二款規定,“宣佈債權人資格審查結果。”

上述法律和規定,都是指債權人申請登記債權後,是否能成為債權人,最終參與破產程序,接受破產財產分配的受償,都必須經債權人會議確定後債權才能成立。

債權人申報的債權,經債權人會議審查無異議,債權才能成立。債權被確認,債權人可以參與破產程序,有異議的,申報該債權的債權人在收到不予確認債權通知後,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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