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社保關係的變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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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職工在工作生涯中或有或無會遇到所在的公司、企業破產倒閉的,在這一過程中,我們職工最為關心的還是企業所欠的工資問題和社保問題,那麼我們今天就來講解一下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社保關係問題以及誰應該為職工繳納此期間的社保費用。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社保關係的變化是怎樣的?

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社保關係的變化是怎樣的?

根據國家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款規定: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破產是指企業法人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照《破產法》,《民事訴訟法》和其他相關的法律宣告其破產.將其所有的財產按法定清償順序公平地償還給所有的債權人的一種法律制度。這裏所謂的其所有的財產,是指破產財產,具體包括:

1、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所經營管理的所有財產;

2、破產人破產程序開始時至終結止所取得的財產;

3、應當由破產人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4、超過擔保債務數額的擔保財產。

自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破產企業停止生產經營,由法院組織有關單位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進行破產清算。清算組負責對企業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工作完成後,破產企業註銷登記不復存在,原有的與破產企業之間的全部債權債務關係消滅。

破產財產的撥付清償是破產程序終結前的一個重要步驟,《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和《民法通則》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所欠税款;

3、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可見,法律對破產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險權益是優先保障的,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與法律的規定是一致的破產企業,包括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破產企業。對於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破產企業,按照規定應當由其向本企業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供養親屬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包括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按期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等費用,列入第一順序清償;對於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破產企業,除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之外,條例規定的其他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費用,都應當由破產企業按照第一順序優先清償。

但在企業破產期間,企業與職工的社保關係已然終止,只是企業還應該為職工在應繳納的範圍內繳納完畢,但是並不負責以後的繳納義務,因此我們可以説,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其與職工的社保關係已經終止,應該由職工後來上班的企業繼續為職工繳納。

從以上法律條文中我們可以看出,企業在欠職工工資和應繳社保費用上是採用優先補償的,但是如果企業如果已經繳完了對職工在職期間應繳的社保費用時,那企業就不會在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此時的社保費用就應該由職工後來所在的企業來繼續繳納或者職工自己繳納,相信大家通過本文已經瞭解了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社保關係的問題,以及在此期間社保費用該由誰來繳納的問題,希望以上文章對你有所幫助,如果還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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