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破產 宣告破產 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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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破產宣告的時間,司法機關在自由裁量的過程中應當依照及時原則作出裁定。法律上沒有規定具體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九條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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