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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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破產宣告的程序:
一、向法院提出宣告破產的申請;當公司嚴重拖欠到期債務,不能清償時則向法院提出宣告破產的申請。宣告破產的申請主體是債務人、債權人以及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
二、法院受理宣告破產的申請並通知相關利害人;法院受理公司宣告破產的申請後,應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和已知的債權人,併發出公告。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在30日內申報債權,並提供證明資料和説明是否有擔保的情況,而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則應在3個月內申報是否有擔保的債權。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報的,視為主動放棄債權。
三、法院對公司破產申請進行宣告;法院受理了公司的破產申請後進行審查,若發現符合破產成立的條件即宣告該公司破產。
而對於認定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我們要從三個方面分析:
(一)不能清償的債務必須是已經到期且經債權人合理催告後仍不歸還的債務;
(二)不能償還到期債務的原因是客觀上不允許,而不是主觀上不想或不願歸還;
(三)不能償還的到期債務必須是全部的債務,而不是單獨的部分債務四、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公司法規定,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公司由人民法院依據法律規定組織股東、相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破產宣告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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