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受理的訴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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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申請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債務人破產的訴訟行為。破產申請的提出,不是破產程序開始的起點,是進入破產程序的前提。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可以提出破產申請。那麼破產受理的訴訟申請的具體內容是什麼?下面我們本站網站來為您解答。

破產受理的訴訟申請

一、破產受理前訴訟的審理:

(一)一般:受理破產後,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後,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二)個別清償訴訟:中止審理→駁回(宣告破產)or恢復審理(駁回終結)

破產申請受理前,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提起個別清償訴訟,破產申請受理時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

1、債務人破產宣告後,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債權人的訴訟請求。但是,債權人一審中變更其訴訟請求為追收的相關財產歸入債務人財產的除外。

2、債務人破產宣告前,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破產申請或終結破產程序的,上述中止審理的案件應當依法恢復審理。

二、破產受理前訴訟的執行:

中止執行→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破產申請受理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執行程序未中止的,採取執行措施的相關單位應當依法予以糾正。依法執行迴轉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破產受理後訴訟的審理:

(一)管轄: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當事人提起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案件,應當由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個別清償訴訟:不受理→要求管理人追收。

破產申請受理後,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向法院提起個別清償訴訟,法院不予受理。債權人通過債權人會議或債權人委員會,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債務人、債務人的出資人等追收債務人財產,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追收,債權人會議可以申請法院更換管理人。

通過閲讀,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已經開始但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後,將由管理人代表債務人蔘加該訴訟或者仲裁。以上就是我們本站網站對破產受理的訴訟申請的具體解答,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一些法律問題,可以來本站網站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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