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破產清算與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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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申請破產保護

如何申請破產清算與保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申請(被申請)破產的債務人應當具備法人資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個體工商户、合夥組織、農村承包經營户不具備破產主體資格。國有企業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時,應當提交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破產的文件;其他企業應當提供其開辦人或者股東會議決定企業破產的文件。債務人申請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書面破產申請;

2、企業主體資格證明;

3、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名單;

4、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

5、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説明,並附審計報告;

6、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情況等;

7、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户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户審批材料、帳號、資金等;

8、企業債權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債務數額、發生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

9、企業債務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權人名稱、住所、債權數額、發生時間;

10、企業涉及的擔保情況;

11、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情況;

12、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

2)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並附證據;

3)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二、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序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序是:

1、 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2、 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彙報工作;

3、 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清算組分配破產財產前,首先應撥付清算費用,包括:

1)破產財產管理、變賣、分配所需的費用;

2)破產案件訴訟費;

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以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拖欠税款;

3)破產債權。

4、 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彙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並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5、 註銷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原公司登記。

由此可見企業破產對企業的債權人、債務人以及企業職員的各種利益產生重大影響, 那麼做好企業的破產清算與保護工作除了維護企業和個人的局部利益外,它還有利於防止出現大批失業,對緩解社會矛盾、保持社會穩定具有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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