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公司破產清算公司應該符合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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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各國商事法律的發展,對於企業的保護制度也越來越完善。如今,世界各國都規定了破產法律制度,對符合破產條件的企業,啟用破產保護程序,使其免受鉅額債務的困擾。破產程序不能自行提起,須有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那麼,申請公司破產清算公司應該符合什麼條件?小編為您答疑解惑。

申請公司破產清算公司應該符合什麼條件?

一、什麼是公司破產清算?

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主管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

二、申請公司破產清算公司應該符合什麼條件?

(一)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不能清償,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財產狀況,也稱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償的要件為:

第一,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認定債務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一般根據債務人的財產、信用、勞務等因素綜合構成的。當債務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償債務時,即構成喪失清償能力。缺乏清償能力的認定應以客觀狀態作為標準,即缺乏清償能力並非債務人主觀上不願或出於惡意而拒絕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觀情況。

第二,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已到償還期限,提出清償要求的、無爭議或者已有確定名義的債務。

第三、債務不限於以貨幣支付為標的,但必須是能夠以貨幣評價的債務,否則因其債務形式在破產程序中無法得到償還,宣告債務人破產沒有實際意義。

第四、不能清償是債務人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或者可預見的相當時期內持續不能清償,而不是一時的資金週轉困難等問題暫時停止支付。

第五、不能清償指債務人的客觀財產狀況,不依其主觀認識或表示確定,應由法院根據法律和事實裁定。

(二)公司資不抵債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所謂資不抵債,是指債務人的負債超過實有資產。即資產債務的比例關係,考察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僅以實有資產為限,不考慮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償還因素,計算數額時,不考慮是否到期均納入總額之內。

只有上訴兩個標準同時滿足,才能對該企業申請破產或宣告破產。

按照我國目前《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而嚴重資不抵債後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破產;企業的債權人也可以向債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破產清算的償債程序。人民法院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便可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

綜上所述,申請公司破產清算公司應該符合兩個條件,一是無法清償到期債務,二是資不抵債或者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公司進入破產程序之後,公司債權人就不得要求公司在破產程序外單獨償還債務,保護了破產者的利益。同時,所有債權人的債權也能在破產程序中公平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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