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前能否進行股東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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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前公司(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經人民法院同意可以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公司(債務人)的股權。破產清算前普通的股東轉讓自己的股權沒有限制,但事實上是沒有買受人願意接手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七十七條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破產清算前能否進行股東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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