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違法行為和無效行為的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破產違法行為和無效行為的區別是什麼
破產違法行為,是指在破產案件審理中,妨害公正清償秩序,損害當事人尤其是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表現形式:(一)欺詐破產行為 :1、隱匿、轉移企業財產 2、不當縮小破產財產的範圍,減少對債權人的清償 3、私分財產4、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分支機構、私人的獨資企業、個人合夥企業以破產還債為由,逃避債務。5、毀滅有關債務憑證、合同文本及證據材料,否認同債權人有債權債務關係、捏造、編制有關債務憑證,建立形式上的債務關係,以逃避債務。6、擅自擴大破產法規定的優先清償的範圍,不合理地增加清償
(二)偏頗性破產行為:1、變賣、壓價出售、無償轉讓企業財產2、對本沒有財產擔保過的企業債務提供擔 3、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4、放棄自己的債權
(三)違反説明義務的行為
(四)違反提交義務的行為
(五)違反行動限制的行為
(六)浪費破產行為
對破產中的違法行為,應規定可根據違法行為的程度處以不同數額的罰款、拘留或採取其他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破產無效行為是指債務人在破產狀態下實施的使破產財產不當減少,或違反公平清償原則,從而使債權人的一般清償利益受到損害,依法應被確認無效的財產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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