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破產有什麼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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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產宣告

申請破產有什麼好處

就是法院對債務人具備破產原因的事實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認定。破產宣告是一種司法行為,它產生一系列法律效果。這一司法行為和它的法律效果,構成了破產法上的一個重要事件。這一事件標誌着破產案件無可逆轉地進入清算程序。債務人無可挽回地陷入破產倒閉 破產保護(bankruptcy protection) 是指不管債務人是否有償付能力,當債務人自願向法院提出或債權人強制向法院提出破產重組申請後,債務人要提出一個破產重組方案,就債務償還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減損某些債權人和股東的利益作出安排。這個方案要給予其一定的時間提出,然後經過債權人通過,經過法院確認,債務人可以繼續營業。這就是重整的概念,在中文中又叫破產保護。

可以經過清算,把資不抵債的企業或者個人的資產進行清算,公平地分配給他的債主,對於個人而言只保留必要的生活資料,從而徹底勾銷他所拖欠的一切債務。 我國法律還不允許個人破產,很多外國允許個人破產。但注意,根據外國法律,個人破產之後,個人的資信等級會嚴重下降,會喪失很多資格,比如不能發起設立公司企業。

二、破產保護的好處

是為重組融資創制了一種特殊的清償優先級,在缺乏這一優先級時,重組者通常面臨一對矛盾:重組得以進行,必須獲得新的融資來維持企業營運,並支付資產切割、結構調整、業務重組、僱員遣散等重組步驟所產生的高昂費用,但是很少有人敢把錢借給瀕臨破產的企業,特別是當它的資產多半都已抵押出去之後,除非這個新的債權人在清償順序中被允許“加塞”,這一點,在傳統民法中是做不到的。

在美國,如果一旦企業申請破產保護,它的債權人暫時就不能去追究這個企業的債權,企業就能夠有個喘息的時間。在申請破產保護的這段時間之內可以想辦法。一旦公司通過破產保護,走出了破產法庭以後,相當於把身上的債務甩掉了,可以輕鬆上陣。

破產保護除了維護企業和個人的局部利益外,它還有利於防止出現大批失業,對緩解社會矛盾、保持社會穩定具有積極的意義。企業法人符合破產條件,向法院申請破產後,債權人應當向管理人申請債權,由破產財產償還;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餘下債務不再償還。

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一百二十條 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管理人在最後分配完結後,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並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宣告破產一方面,對那些已經符合破產條件的企業來説,不對其進行破產宣告,允許其繼續借銀行的錢用於各項支出,實際上就是容忍其繼續浪費社會資源。另一方面,破產法的內容並不限於企業破產清算,相反,破產法中還有重整、和解等程序,通過這些程序可以使陷於經營困境的企業暫時免受債權人的追討,獲得復甦的機會,從而最終避免社會資源的浪費。

綜上所述,申請破產可以為企業贏得喘息機會,通過破產保護,企業相當於甩掉了之前的債務,可以重新開始;債權人暫時不會來追債,還避免了大批失業,職工可以有一個過渡期,有利於緩解社會矛盾。即便最後要清算,企業和職工也實現了“軟着陸”。破產清償有一定的順序,優先補償職工,發放所欠工資、保險和補償金。以上就是本站對於申請破產有什麼好處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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