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破產的主體有哪些 - 破產申請的形式有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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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屬於企業法人,這是通過一定的法律手段設立的,自然從設立的那一天開始就意味着可能出現法人資格消滅的情況,而一旦法人資格消滅了,那麼公司也就不復存在。現實中,申請公司破產可以產生法人資格消滅的結果,那一般可以申請破產的主體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申請破產的主體有哪些 破產申請的形式有幾種?

一、申請破產的主體有哪些

1、“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2、“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解釋1】債務人有“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三個選擇,債權人有“重整或者破產清算”兩個選擇。

【解釋2】和解申請只限於債務人提出。

3、清算人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二、破產申請的意義

破產申請是破產申請人請求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意思表示。在我國,破產程序的開始不以申請為準而是以受理為準。因此,破產申請不是破產程序開始的標誌,而是破產程序開始的條件。

三、破產申請的形式

《企業破產法》第8條規定,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即“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採用法院規定的統一格式。“有關證據”是指破產申請書所列事項的真實性證明,例如,用於證明申請人身份真實性的文件(如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公民的身份證或護照等);用於證明申請事實和理由的文件(如債權人用以證明債權有效存在和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的合同、借據、催款通知書等)。

四、破產申請的資格

破產申請人是與破產案件有利害關係、依法具有破產申請資格的民事主體。需要説明的是,並非所有與破產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都具有破產申請資格。例如,公司的股東、董事,不得以股東或董事名義申請公司破產。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有債權人和債務人才是合格的破產申請人。因此,破產案件的申請分為兩類:債權人申請和債務人申請。

行文至此,大家應該知道可以申請破產的主體都有哪些了吧,主要涉及到了債務人、債權人以及清算人。當然在公司破產清算的過程中,發現公司對外的欠債比較多,這個時候也只是以公司的財產來進行清償,作為公司的股東,一般情況下是以自己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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