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案件收費標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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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費用是指清算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支出,是清算組為開展清算工作而支付出的全部費用,如公告費、諮詢費、差旅費、辦公費、清算組成員的報酬等,應從公司清算財產中優先撥付。

破產清算案件收費標準是?

公司法》僅僅規定了清算費用應從公司清算財產中優先撥付,並未規定清算費用的認定標準,也沒列舉清算費用的範圍。不過我國《企業破產法》第4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

(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3)、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已失效)也曾在第23條規定:“下列清算費用從清算財產中優先支付:

(1)、管理、變賣和分配企業清算財產所需的費用;

(2)、公告、訴訟、仲裁費用;

(3)、在清算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其他費用。”

由於基本理論的相似性,上述兩個文件關於清算(破產)費用規定可以在確定

《公司法》第187條第2款所規定的“清算費用”時作參照之用。因為清算費用的優先償付性,清算費用的支出直接關係到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所以必須對清算費用的合理性、合法性進行有效的監督和控制。

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實

施以來,作為公司清算(指普通而非破產類)的案件訴訟費收取標準上產生分歧。一般認為,此類案件應以財產性案件交納案件受理費較為妥當。

1、應當按照提起訴訟的股東在公司中所佔的出資額作為收費標準

2、應按照公司註冊資本金的總額作為收費標準

3、應按照公司總資產額作為收費標準同時比照破產案件的收費標準進行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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