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工齡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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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場競爭如此激烈的環境下,有不少的公司面臨或即將走向破產,公司在宣告破產後就要開始着手清算工作,以便日後的清償工作能順利開展。而支付破產公司職工的工資在破產清算後的清償範圍內,其順序一般排在支付清償費用後。那麼破產清算工齡補償標準是怎樣的呢?下面就由小編為您詳細介紹其標準,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破產清算工齡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破產清算工齡補償計算標準

按相關法律規定,企業破產,員工的工齡賠償應該是指經濟補償金。對於經濟補償的標準,按勞動者在企業的工作年限來進行計算,具體的計算方式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破產清算工資計算標準

關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問題,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第11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而對於上述條款中的“工資”的範圍,按照《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的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予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在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這一問題上,最容易引發混淆和糾紛的地方常見於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是否包括加班加點勞動報酬的問題。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支付給職工的加班加點勞動報酬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應包括加班加點的勞動報酬。

如果職工的工齡滿半年及以上的話,那麼就可按一年工資標準來領取經濟補償金,如果工齡不滿半年者職工的破產清算工齡補償只能獲得減半的經濟補償金。也就是説職工的工齡越長,其所能領取到的經濟補償金也就越多。但是經濟補償金的補償年限是有限制的,最高標準不超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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