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之訴的審理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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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之訴的審理原則主要有三個,即:調節優先原則、保護原告原則、防止“久調不判”原則,下面是對公司解散之訴這三種審理原則的詳細介紹。

公司解散之訴的審理原則有哪些?

公司解散之訴的審理原則

一、“調解優先”是現行司法解釋所確立的對公司解散之訴案件的審理原則之一

這主要是考慮到股東人合性的重要性及其在遭受“創傷”時進行修補的必要性,以儘量維護公司的市場主體地位,保護交易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及各類債權、債務法律關係的穩定性。調解結果包括股東之間和解且原告撤訴,公司自然存續;或者原告股東退出公司,但公司繼續存在;或者各方均同意公司解散等。

二、保護原告在股權結構方面的“退出權”是另一項重要的審理原則

即當事人協商同意由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收購原告的股份,或者各方同意以“減資”等方式使公司繼續存續的,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應當注意,“減資”與對原告股權的“收購價”不能等同,“減資額”是原告股權形成的原初註冊資本額或比例,收購價是原告股權份額對應的價格,收購價有時會與公司的淨資產脱鈎,即有可能大於或小於同等比例的公司淨資產額。因此,收購價完全是公司、其他股東與原告股東之間協議的產物,法院不得動用司法評估的方式強制確定,除非爭議各方一致同意啟動評估程序並認可評估結論方可。

三、防止“久調不判”也是一項重要的審理原則

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使公司存續的,此時法院應當及時判決,不得久調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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