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破產清算糾紛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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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求撤銷個別清償行為糾紛,是指債務人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且出現破產原因的情況下,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

申請破產清算糾紛主要有哪些

二、請求確認債務人行為無效糾紛,指債務人進入破產案件審理程序後,破產管理人主張債務人實施行為無效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引起的糾紛。

三、對外追收債權糾紛,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審理後,管理人與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因清償破產企業債權而引發的糾紛。

四、追收未繳出資糾紛,指破產企業的出資人因為履行或者未適當履行出資義務,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進行追收所引發的糾紛。

五、追收抽逃出資糾紛,指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對債務人股東抽逃已經投入公司的出資予以追收而產生的糾紛。

六、追收非正常收入糾紛,指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對於債務人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予以追回。

七、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指對於債務人、債權人和管理人對於債權是否存在、是否合法有效、債權數額、有無財產擔保或附期限或條件等事實予以確認的糾紛。

八、取回權糾紛,對於不屬於債務人財產而由其佔有或支配的財產,其所有人或者其他權利人不依照破產程序,通過破產管理人直接將該財產取回的財產。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説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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