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請破產股東股份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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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主管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至於股東所持有的股份能否拿回,要看破產公司還剩餘資金的多少來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破產財產的分配應當以貨幣分配方式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五條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參加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人名稱或者姓名、住所;
(二)參加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額;
(三)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數額;
(四)破產財產分配的順序、比例及數額;
(五)實施破產財產分配的方法。
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後,由管理人將該方案提請人民法院裁定認可。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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