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代表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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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代表什麼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通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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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法定代表人責任


那麼在這些特殊情況下,法人的債務如何處理和承擔,是有以下幾個方面的:

1、法人設立時的責任承擔的設置決定了在法人倒閉後的責任承擔的問題。

2、按照大陸法系的制度設計,在進行清算前要求先宣佈解散,即所謂“先散後算”;

3、而英美法系則要求公司只有清算後才能解散,即“先算後散”。但都遵循着這樣的設計思路:清算---註銷---人格消滅。

二、相關法律法規

1、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企業法人終止,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並公告”。可見,企業只有在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並公告以後,其民事主體資格才消滅,所以在法人人格消滅前的破產或清算,以法人財產來承擔的也是一種法人的責任。

2、法人的有限責任與法人的破產製度緊密相連,按傳統的民法理論,破產是法人有限責任的必然結果,法人以其獨立財產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在法人資不抵債時,可能會導致法人的破產,只有通過破產製度的實施,才能將法人的有限責任制度落到實處。

3、我國的現行立法,仍採取的是法人企業負有限責任,可以宣告破產。法人的破產分為一般民事訴訟程序的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和適用國有企業的《企業破產法》(試行)的破產程序。一般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按法定順序清償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所欠税款後清償對外破產債權,不足以清償的按比例分配。因破產清算都有嚴格的法定程序,且都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監督下進行,法人以其全部的財產承擔有限責任隨着破產清算結束從而落到實處。

法人代表作為該公司的代表人對公司具有和其他人不一樣的職能。因此,法人代表也就具有不一樣的責任。破產清算法人負責的一般都是該公司的一些債務責任,債權人如果需要解決問題,也大多數都是找該公司的法人代表。對此,法人代表應該盡到相應的職責,不然的就有可能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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