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違約的救濟途徑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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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違約的救濟途徑有哪些?

一、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違約的救濟途徑有哪些?

可以協商支付違約金或者起訴來進行救濟處理,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規定,合同當事人除了在另一方有根本違反合同之時可以解除合同外,在另一方顯然將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義務時,可以暫時中止合同的履行。

二、賣方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義務時的救濟方法。

1、賣方不交貨。交貨是買賣合同關係中賣方的一項基本義務,賣方未按約交貨則構成根本違約,買方可採取實行履行救濟方法,即買方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規定履行交貨義務;同時買方也可採取解除合同、請求損害贈償的救濟方法。

2、賣方遲延交貨。遲延交貨不同於不交貨,遲延交貨並不一定構成根本違約,只有遲延交貨構成根本違約的情況下,買方方可撤銷合同,當然,不論買方是否主張撤銷合同,都不妨礙買方就遲延交付向賣方請求損害賠償。

3、貨不相符。賣方交付的貨物在品質、規格、數量或包裝等方面與雙方合同約定的不一致,則買方根據實際情況可主張:①要求交付替代物;②要求對不符合同的貨物進行修補;③在寬限期內履行;④要求減低價格;⑤撤銷合同(解除合同);⑥請求損害賠償。

三、買方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義務時的救濟方法。

1、買方不按合同的規定支付貨款。支付貨款是買賣合同關係中買方的一項基本義務,買方未按約支付貨款,則賣方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員會提起訴訟,要求買方支付價金,或者請求賠償和解除合同,也可以行使留置權或停運權,把貨物留下來作為支付價金的擔保,直至買方支付全部價金為止。

2、買方不按合同約定受領貨物。此種情況下,賣方可以規定一段額外合理時間讓買方受領貨物,也可以採取解除合同和請求損害賠償的救濟方法,還可以提起支付價金之訴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相關處理情況,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存在異議的,或者無法通過協商的方式來進行處理的, 那麼必須通過法律的方式來進行救濟處理,具體情況應當基於實際的違法情況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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