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限購令違約要承擔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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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限購令違約要承擔責任嗎

商品房買賣中,對於購房者來説,由於限購令政策的出台,有些可能不會具備購房資格。出現這種情況以後,購房者原則上屬於違約的情形。那麼,因為限購令違約的,購房者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因限購令違約要承擔責任嗎?

因限購令導致無法交易,是否能夠解除購房合同,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要區分不同的情況予以確定。

1、針對 “一手房”,可免除買受人責任;

2、針對“二手房”,符合以下要件的,可以免除買受人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責任,但出賣人可舉證證明其實際損失,由買受人賠償:

一是合同簽訂的時間在政策發佈之前;

二是最後一項導致受到政策制約的過户的時間在係爭合同(包括定金合同)簽訂之前;

三是買受人不存在導致其遭遇政策限制的遲延履行行為;

四是買受人在政策發佈後及時告知出賣人(以3日為宜),並要求解除合同(定金合同按照定金罰則處理);

3、但是合同簽訂在政策出台後的,嚴格按照合同約定處理,買受人應承擔合同解除的違約責任(出賣人明知的情形除外)。

對於上文中小編為您做整理的內容你可以看出,因為限購令購房者沒有按期購房的,不一定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具體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還需要區分是一手房還是二手房。你還需要了解購房的其他內容,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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