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如何提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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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
(1)離休、退休的。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3)出國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4)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兩年仍未就業,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5)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未再就業,男性已滿50週歲、女性已滿45週歲,且家庭生活困難的。
(6)非本市户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離開本市、本市户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且户籍遷出本市的。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存儲餘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存儲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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