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協議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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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協議是否有效

在一般情況下,房屋所有人出賣房屋時和買方一般都會簽有買賣協議。那麼,在買賣房屋案件中房屋買賣協議是否有效?所以作為普通百姓的我們當然需要這樣的一些法律知識,防止我們因為對法律法規的不瞭解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一、房屋買賣協議是否有效?

不等於。兩者是有區別的。

兩者的區別如下:

(1)買賣合同只有少雙方當事人,而居間合同是買賣雙方以及居間人三方當事人。

(2)買賣合同是買方與買方直接就房屋買賣達成一致協議,無論是簽定合同或者購房款的支付均在雙方之間完成,居間合同是居間人按照委託人的意思表示代替委託人完成合同的履行,無需當事人自己完成。

(3)房屋買賣居間協議”和“房屋買賣合同”是有很大區別的,前者僅表示有購房的意向,後者是直接就房屋買賣達成一致,如果買賣合同沒有簽定,居間協議自然就解除了。

二、房屋買賣合同

1、定義: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也稱為房地產中介合同、中介服務合同,是房地產居間人(又稱中介人)與委託人訂立的、旨在實現委託人委託事項的權利和義務關係的協議。

2、特徵:

(1)居間合同是由居間人向委託人提供居間服務的合同。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是否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與居間人無關,居間人不是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的當事人。

(2)居間人對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沒有介入權。居間人只負責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約居中斡旋,傳達雙方意思,起牽線搭橋的作用,對合同沒有實質的介入權。

(3)居間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

三、購房合同

1、定義:購房合同是根據《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的協議。

2、法律特徵:

(1)標的物在法律上呈現出複雜的形態。交易的房屋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工的房屋,而且還包括建築物和小區的公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2)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以登記為成立條件。我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行政干預強烈。由於土地房屋類不動產價值巨大,對國計民生影響很大,國家對房地產行政監管相對較為嚴格。如國家實行登記制度、推行合同示範文本、實行限購政策等。

以上我們可以知道房屋買賣協議是否有效的,它是不等同與買賣合同的。房子是我們人類的住所所以對於我們來説購買房子是一件大事,所以我們應當瞭解關於購買房屋的法律法規,否則就很容易會因為不瞭解而遭受損失。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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