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税暫行條例全文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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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税暫行條例全文的內容是什麼

我國制定的税收制度當中,房產税目前也已經正式開始實施。房產税是我國向房屋產權所有人而徵收的一種財產税當中的税收項目。而且國家為了規範各地的房產税的税收情況,制定的有統一規範的房產税暫行條例。按照國家的規定,房產税也是我國公民應盡的義務,所以説我國公民也是有必要了解一下房產税暫行條例全文的內容是什麼?

房產税暫行條例全文的內容是什麼?

第一條 房產税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

第二條 房產税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員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

第三條 房產税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税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税的計税依據。

第四條 房產税的税率,依照房產餘值計算繳納的,税率的1.2%; 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税率為12%。

第五條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税: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房產;

4、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5、經財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產。

第六條 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税人納税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徵或者免徵房產税。

第七條 房產税按年徵收、分期繳納。納税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 房產税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房產税由房產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

第十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國家制定了房產税的納税比例,同時也制定了一些免徵房產税的房產類型,免徵房產税的主要是包括一些國家用地,公共服務用地等。一般來説,大家在交房產税的時候,到當地的房產所在地的税務機關繳納就可以了。房產税的納税總額和房子的面積,以及房產的價格,都有着莫大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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