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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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房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公房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公房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公房承租人僅有房屋的使用權,不享有房屋的產權。因此,在離婚時,法院只會判決使用權的歸屬,不涉及房屋的產權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司法解釋,專門對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權的問題做了相關規定。

在夫妻結婚登記前,公房使用權已在一方名下,離婚時,另一方可否要求分割使用權

對該問題,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採取了“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原則。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係存續5年以上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注意,這裏一方取得的時間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後取得的,不論時間長短,另一方均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公房,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也就是説,雖然夫妻雙方結婚不到五年,但調到同一個單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權益。

(3)一方婚前借錢投資建房並取得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雖然公房所購時間為婚前,但由於婚後雙方共同還款,另一方也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當然,這裏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後共同償還了多少錢,另一方才有權提出該要求,是一部分還是全部,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實踐中由法院根據案情酌情處理。

(4)婚後一方或雙方取得公房承租權的,無論誰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權分割公房權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被拆遷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權的,雖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後遇到拆遷又換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權益就是兩個人共有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公房,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公房的,也就是説,婚後調換的公房,使用權也是雙方共有的。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併調換公房的。

(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這是個彈性條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權,當法院認為將公房承租權僅判給一方顯失公平,或有其他嚴重不妥的後果時,就可以根據該條酌情處理。

二、公房使用權判給男方,還是判給女方?

(1)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夫妻離婚,受到最大傷害的是孩子。為確保孩子的健康成長,有一個穩定的居住環境,將公房使用權判給帶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此外,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兩週歲以下的孩子,一般應判歸女方撫養。

(2)男女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而是在一般情況下,離婚對女方的傷害和打擊要比男方大。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有一些公民在住房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困難,是可以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申請公租房的,但是公租房僅僅的是擁有房屋的使用權,但是不能夠擁有房屋所有權,因此不會涉及到所有權分割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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