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法律解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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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法律解釋有哪些?

一、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法律解釋有哪些?

1、明確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事由。

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屬於違法建築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根據上述規定,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不是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事由,只有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才有法定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權利。本案不存在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2、《房屋租賃合同》可以約定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條件,但是不得違反《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如趙某違約,秦某有權隨時收回房屋”,從此約定的內容來看,原告秦某解除合同的條件並不明確,是不是趙某的任何違約行為均可引起秦某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根據《合同法》有關合同解除權的規定,答案是否定的。

根據《合同法》有關合同解除的規定,只有在一方當事人根本約定的情形下,對方當事人才有權解除合同。本案中有關出租人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一方面沒有明確解除合同的條件,另一方面違背了《合同法》有關合同解除的規定,因此,不能作為原告解除合同的依據,本案應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值的注意的是在一當事人行使通知權時,被通知一方當事人如有導議則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申請,才有可能否定合同解除的效力,除非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作出另一方當事人解除合同的通知不生效的裁決,否則該合同已經解除。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沒有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確認合同解除的效力而仍然行使原合同中的權利,就是其他獨立法律關係中的侵權行為。

無論是房東或者是租客,都需要遵守合同。但是如果房東違背了合同相關規定,或者是違背了國家相關法律。那麼租客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房東不得要求賠償。但是如果租客無理由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的話那麼房東有權要求做出一定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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