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有哪些?
一、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有哪些?
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2、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閒置六個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7、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根據上述規定,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不是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事由,只有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才有法定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權利。本案不存在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二、出租人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1、按期收取租金,承租人必須按期繳納租金。如果違約,出租人有權收取違約金。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或連續拖欠租金3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2、監督合理使用房屋。約定由出租人修繕房屋的,出租人要負責修復;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出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按規定收回出租房屋。出租人在租賃期內要提前收回房屋的,應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4、不得向不提供真實身份證明文件的個人和未成年人出租房屋;
5、不得向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人員出租房屋,發現承租人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及時向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6、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7、定期對出租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
8、在規定期限內依法繳交房屋租賃相應税費。
綜上所述,出租人將房屋出租後,應該履行自己的義務,也享有一定權利,包括解除合同權。解除租賃合同有法定解除和單方解除,由於不可抗力導致房屋無法繼續租賃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由於承租人單方違約,出租人提前解除並收回房屋也是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