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 訴訟時效是多久?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3W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訴訟時效是多久?

房屋的租賃發生的法律關係雖然在平時非常的常見卻也是極容易發生糾紛的關係,因為房屋的租賃在沒有合同的保障或者其他權利明確不清楚的時候就會讓雙方就某一事情產生不同的看法,但是訴訟也是需要當事人及時進行的,下面一起來看看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對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我國民法中規定的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在這20年中,儘管出租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超過20年的,法院也以超過時效來處理。當然,訴訟時效中還有中止和中斷的情況。《民法典》規定,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比如,承租人從1990年1月1日起就停付租金,直至1991年1月1日,出租人索要時,承租人答應立即交付租金。那麼,1991年1月1日就是訴訟時效的中斷日期。

訴訟時效從這一天起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的中斷與中止不同,首先,發生的原因不同,中斷是由於當事人主觀上主張權利或承認義務而中斷,中止是由於發生了不依當事人意志為轉移的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而引起;其次,法律後果不同,中斷是原來已進行的時效均為無效,中止是在時效期限內把中止的時間扣除不計,待中止的事由消除後,連同已經進行的時效連續計算。比如,出租人得知承租人有違約行為,要向承租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意見,或準備向法院起訴,但由於發生大地震,交通中斷,無法與承租人取得聯繫,也無法向法院起訴,由此而耽擱的時間應從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內扣除,待影響出租人主張權利的客觀原因消除,能夠行使權利時起,連同地震以前已過的時效一併計算。

當事人之間自行約定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的,人民法院不應允許。因為,時效期間是帶有強制性的法律規定,不具有任意性,除法律有明確規定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延長訴訟時效的以外,當事人任意約定的時效都不受法律保護。

綜上所述,只要是房屋類的糾紛不管是否是租賃關係還是其他的關係都是應該適用民事方面的訴訟規定,尤其是對於想要維權的當事人來説就必須在規定的時間裏提起訴訟否則過期就不保護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