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糾紛訴訟時效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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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糾紛訴訟時效多久?

一、房屋租賃糾紛訴訟時效多久?

房屋租賃糾紛訴訟時效是三年,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但有幾種特殊的情況,時效僅僅為1年。比如,在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中,承租人拒付房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出租人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的時效為1年。所以,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中,因承租人拒付、延付租金而引起的訴訟,出租人一定要牢牢記住訴訟時效為1年,起訴超過1年的,若對方提出時效抗辯,法院經查明後,此前出租人明知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而不主張的,那麼,出租人就喪失了勝訴的權利。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對於房屋租賃糾紛的具體處理情況,應當首先由雙方協商進行認定,如果雙方可以就有關房屋租賃的矛盾和糾紛,達成一致意見的,那麼就是可以具備法律效力的,但如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那麼是需要起訴到法院進行判決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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