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是如何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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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後的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法律效力,主要看以下四個方面:
(一)合同主體是否符合規定。
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權人等。
(二)房屋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
只要法律法規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
(三)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
(四)是否進行過登記備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是如何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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