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是不是實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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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是不是實踐合同?

很多打工的人都有租房的經歷,租房就要簽署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叫法,合同還有實踐合同和諾成合同之分。那麼有人就迷惑了,房屋租賃合同是不是實踐合同,下面本站小編帶着這篇文章來解答大家心中的疑惑。

租賃合同是不是實踐合同

一、什麼是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當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出租人;對租賃物有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承租人。

二、房屋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

租賃合同的成立,以租賃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標準,不以租賃物的實際交付為生效要件,所以租賃合同是諾成性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的一種,具有租賃合同的一般特徵,應適用《民法典》有關租賃合同的一般規定。房屋租賃合同與房屋租賃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將租賃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為此支付租金並於使用完畢後歸還租賃物的協議。房屋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的一種,具有租賃合同的一般特徵,應適用《民法典》有關租賃合同的一般規定。房屋租賃合同與一般租賃合同不同之處,主要在於合同標的物是屬於不動產的房屋,由此也帶來某些法律規則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同住人享有同住權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後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賃要向房屋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等。

三、房屋租賃合同的特徵

1、房屋租賃合同是移轉房屋使用權的合同。

這一點將其與買賣合同區分開來。後者是以移轉物的所有權為目的。由於房屋租賃合同僅移轉房屋的使用權,所以承租人僅能依合同約定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而不得處分。在承租人破產時,租賃房屋不得列人破產財產,出租人有取回權。

2、房屋租賃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自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時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諾成合同而非實踐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權利義務,為雙務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於獲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於獲得房屋使用權,故租賃合同為有償合同。

3、房屋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

房屋租賃合同讓渡的是租賃房屋的使用權,故租賃期限不宜過長,否則將與臨時讓渡房屋使用權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還產生爭議。而且,租賃合同屬於債權關係,與物權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賃期限過長,也有害於租賃房屋的改良。因此,《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房屋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的一種,它的成立不以出租房屋的交付為要件,所以它是諾成合同。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是相對立的。這樣,我們就理解了租賃合同是不是實踐合同,答案當然是不是。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瀋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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