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實踐性合同 - 實踐性合同的分類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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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們總會接觸各式各樣的合同。可以説合同的種類是非常多的。那麼什麼是實踐性合同呢?今天請大家就跟着本站的小編我一起來學習瞭解關於實踐性合同的相關知識吧。

什麼是實踐性合同?實踐性合同的分類是怎樣的?

一、什麼實踐性合同呢?

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果。實踐合同則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使用借貸、保管、運送等都屬於實踐合同。

二、實踐性合同基本種類分為哪幾類呢?

(1)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2)保管合同。《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條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質押合同。《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條::“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4)定金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三、實踐性合同的範圍是什麼呢?

實踐性合同與諾成性合同相對,是根據合同成立是否交付實物為標準進行的分類。實踐性合同要求合同成立除了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必須交付實物;而諾成性合同不要求交付實物,只要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故實踐性合同又稱要物合同。

四、實踐性合同與諾成性合同到底有什麼區別呢?

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諾即成”的合同。特點在於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並不在於一方是否應交付標的物,而在於二者成立與生效的時間不同。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即告成立;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後,還必須由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後,合同才能成立。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確定,通常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及交易而定。

由上可知,實踐性合同,是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實踐性合同的存在有其必要性。且實踐性合同與諾成性合同有一定區別的。上訴為由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什麼是實踐性合同”這一問題的相關解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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