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有哪些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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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房屋租賃合注意的事項:
1、房屋限定的最多住宿人數。
2、租期內房東提前收回房屋的退款細則及違約賠償辦法,譬如當月及下月剩餘房租是否可退還、押金退還及衞生費管理費水電煤氣費如何退還等等。
3、合同期內租户單方終止合同違約賠償辦法、是否可以轉租,以及轉租的收費條款、水電煤氣採暖費用由誰承擔、房屋傢俱損壞維修辦法等。
4、房租繳納請看好是否是提前一個月繳納,若是提前一個月繳納,實際上是多付一個月的押金。
5、合同蓋章請看好蓋的是誰的章。
6、損壞的傢俱拍照。如果搬進去之前就有傢俱損壞,可拍照留存。另外,在籤租賃合同時,一定要把權利義務分清,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主要的項目有房租、水電費、煤氣費、電話費、有線電視費、垃圾清理費等如何繳納,每個月什麼時候繳納房租,房屋設施如果非人為損壞該由誰負責維修,如果房東提前終止合同該如何賠償等。再有就是簽訂合同的時候要標明房屋內設備的數量、成新度等情況,越具體越好。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七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傢俱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徵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
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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