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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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資租賃合同法律規定是什麼?

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定義】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融資租賃合同內容和形式】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條 【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七百三十八條【租賃物經營許可對合同效力影響】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於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三十九條【融資租賃標的物交付】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二、融資租賃存在哪些風險

產品市場風險在市場環境下,不論是融資租賃、貸款或是投資,只要把資金用於添置設備或進行技術改造,首先應考慮用租賃設備生產的產品的市場風險,這就需要了解產品的銷路、市場佔有率和佔有能力、產品市場的發展趨勢、消費結構以及消費者的心態和消費能力。若對這些因素瞭解得不充分,調查得不細緻,有可能加大市場風險。

金融風險因融資租賃具有金融屬性,金融方面的風險貫穿於整個業務活動之中。對於出租人來説,最大的風險是承租人還租能力,它直接影響租賃公司的經營和生存,因此,對還租的風險從立項開始,就應該備受關注。貨幣支付也會有風險,特別是國際支付,支付方式、支付日期、時間、匯款渠道和支付手段選擇不當,都會加大風險。

貿易風險因融資租賃具有貿易屬性,貿易方面的風險從定貨談判到試車驗收都存在着風險。由於商品貿易在近代發展得比較完備,社會也相應建立了配套的機構和防範措施,如信用證支付、運輸保險、商品檢驗、商務仲裁和信用諮詢都對風險採取了防範和補救措施,但由於人們對風險的認識和理解的程度不同,有些手段又具有商業性質,加上企業管理的經驗不足等因素,這些手段未被全部採用,使得貿易風險依然存在。

融資租賃業在市場上還存在着一定的風險的,所以雙方當事人如果確實是需要簽訂融資租賃合同,那麼首先是需要將融資租賃合同進行仔細的審查,然後對租賃物的話也是需要進行審查的之後,才能夠真實的簽訂合同並籤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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